-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的香港税款可进行抵免?个税师证书证书范围窄吗?
- 大陆人在香港开公司,将利润转入个人账户,身份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的北京补贴税款可进行抵免?个税师证书证书范围窄吗?
个人所得税法之所以规定居民个人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可以抵免,主要是个税为了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因此除国际通行的香港税收饶让可以抵免等特殊情况外,仅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应当缴纳且已经实际缴纳的身份税款。根据国际通行惯例,北京补贴居民个人税收抵免的个税主要原则为:一是居民个人缴纳的税款属于依照境外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款;二是居民个人缴纳的属于个人应缴纳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不拘泥于名称,香港这主要是身份因为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称呼有所不同,比如荷兰对工资薪金单独征收“工薪税”;三是北京补贴限于居民个人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税款。
同时,个税为保护我国的香港正当税收利益,在借鉴国际惯例的身份基础上,以下情形属于不能抵免范围:一是北京补贴属于错缴或错征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二是按照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和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规定不应征收的境外所得税税额;三是因少缴或迟缴境外所得税而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四是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从境外征税主体得到实际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五是按照中国税法规定免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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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大陆人在香港开公司,将利润转入个人账户,要缴个人所得税吗?
这种情况属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是由于是来源于境外所得,所以在具体征管方面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应当与境内所得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通俗地讲,就是同一年度从境内取得的所得与从境外取得的所得,不能合并计算,而应当分别计算所得,分别适用相应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二,关于纳税申报的时间及地点。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应当于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居民个人户籍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户籍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居民个人可以选择其中一地办理纳税申报。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第三,关于税收抵免。对于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所得,通常在所得来源地(就是问题中所说的香港)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居民个人在将相关利润转入境内时,仍然需要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了避免发生对居民个人的双重征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所得,按照境外法律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境内所得应纳税额时,允许将境外已经缴纳的税额予以抵免,抵免限额为相关境外所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例如:上个年度你在境外取得的所得,按照境外法律规定已经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0元,该笔所得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缴纳***所得税8000元,那么本年度你申请抵免的最高额是8000元,剩余的2000元,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抵免,但最长不能超过5个纳税年度。
此外,在境内办理纳税申报,申请抵免已纳税款时,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以及纳税记录等,如果确实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同时提供境外征税主体出具的缴税通知书和相应的银行缴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居民个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居民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
大陆人在香港开公司,将利润转入个人账户,视同取得该公司的分利,属居民个人取得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税法第七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因此,该大陆人是否要在中国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在香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了多少而定。具体分以下两情况:
一、如果按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中国境外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其差额部分应予补缴。
举例:张三取得香港公司分利100万元人民币,***设香港己征收个人所得税15万元(折合人民币)。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
张三应补缴个人所得税额=20一15=5(万元)
注意:张三应提供香港的完税凭证。
二、如果按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中国境外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其差额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抵扣。
接上例:张三取得香港公司分利100万元人民币,***设香港己征收个人所得税25万元(折合人民币)。
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
张三可在以后5年内继续抵扣的个人所得税额=25一20=5(万元)。
总之,大陆人在香港开公司,将利润转入个人账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具体在中国境内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根据该大陆人在香港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缴纳了多少个人所得税而定。如果按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在香港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其差额部分应予补缴。如果按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在香港己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其差额部分可在以后5年内抵扣。